为加强竞彩篮球购买: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拟制定《竞彩篮球购买:本级公益创投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至6月4日,征求意见期间,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意见。
联系电话:0578-2091585。
联系地址:竞彩篮球购买:莲都区花园路1号。
竞彩篮球购买:民政局
2025年5月23日
竞彩篮球购买:本级公益创投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的有序进行,规范公益创投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项目社会效益,确保市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竞彩篮球购买: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竞彩篮球购买: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竞彩篮球购买: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创投项目是指由市民政局组织,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其他社会资金资助,并由社会组织自愿申报、承接和实施,符合资金用途的各类创新性、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公益创投项目坚持关注民生需求、关注社会治理、关注共同富裕原则,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通过建立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开评审、择优支持、规范实施、评估监督的管理机制,打造一批具有创新性、专业性、示范性和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社会服务项目,培育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市民政局作为主办单位,负责公益创投的统筹协调、推进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委托第三方单位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公益创投大赛的策划、具体实施和验收评估工作。社会组织为公益创投的申报主体及项目承接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由主办单位发布公告向社会征集公益项目。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实施周期为一年(特定的项目可以短于一年)。
第六条 社会组织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建立项目中期报告和结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第七条 项目资金应专项核算,社会组织应严格遵守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将项目资金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项目资金开支必须提供正规发票、签领单等,不接受收据、借条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与入围评审,分为需求征集、项目优化、项目发布、项目申报、资格预审、立项评审、公示、投诉复核、公告、签订协议等程序。
(一)需求征集。市民政局每年向社会征集公益创投项目需求,收集及汇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对本年度公益创投所提的项目需求并以此作为本年度公益创投项目的立项依据。
(二)项目优化。市民政局结合当年政府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任务,指导第三方承办单位对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分类、整理和优化。
(三)项目发布。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指引,接受社会组织申报。
(四)资格预审。申报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或第三方承办单位提交以下材料项目申报资料:
1.《丽水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
2.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荣誉证书等材料;
4.无违法或失信行为承诺书。
(五)立项评审。对社会组织申报项目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审查,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
对通过审查的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牵头召集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公益行业的资深人士、民政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并委托第三方承办单位组织开展展示介绍,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排序,根据得分高低,确定拟资助的社会组织名单及其申报的公益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三方承办单位按不低于20%比例抽取拟资助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对书面材料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取消资助资格,按评审分数高低依次递补。
(六)公示。第三方承办单位将评审结果报送市民政局,提交党组会研究,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项目重点、资金额度等情况确定入围项目清单,并在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投诉复核。在公示期接到实名举报投诉的,由市民政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投诉者。
(八)公告。公示无异议或投诉复核结束后,市民政局确定入围项目名单,并在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
(九)签订协议。开展公告同时,市民政局与社会组织签订《竞彩篮球购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协议书》。
第十条 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公益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必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近两年年检合格(慈善组织已履行年报义务),自登记以来未受到行政处罚,无活动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五)具备申请项目相关的设施和条件,有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具有开展实施相关服务项目的经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资助:
(一)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
(二)3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
(三)省、市品牌社会组织。
(四)项目自筹或配套资金达资助资金30%以上的社会组织。
符合以上情形的,在项目申报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第三方承办单位由市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主要内容。创投方案策划、需求征集、项目指引、项目申报受理、资格预审、立项评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评审专家组成。第三方承办单位应根据市民政局的要求建立评审专家库,成员涵盖政府专业部门、高校专家、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其成员须熟悉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和评审标准;热心公益,秉公履责;有丰富的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经验和理论知识。评审时,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每次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
(三)回避与纪律。评审专家组成员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评审专家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
项目承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制度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接单位应制定项目管理制度。按照项目协议和项目计划有序推进,并定期向第三方承办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
项目承接单位要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档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宣传
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时,应标明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名称和“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标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项目服务成效,弘扬公益精神。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与中止
市民政局依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做出项目变更或中止的决策。项目承接主体主动提出项目变更或中止申请时,须向市民政局提交项目变更或项目中止申请书。
(一)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可进行项目变更:
1.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需要变更的;
2.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导致项目需要变更的;
3.因社会需求发生改变需要项目进行变更的;
4.因其它因素确实导致项目需要进行变更的。
(二)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可以中止该项目:
1.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目标无法实现的;
2.因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自身管理问题等导致项目目标无法实现的;
3.因社会需求发生重大变动导致项目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的;
4.根据项目跟踪评价结果,决定中止该项目的;
5.项目承接主体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项目期内,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第三方承办单位报备,由第三方承办单位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
公益创投项目应建立科学、全面的评价机制,重点从社会效益、创新性、执行能力、可持续性等维度进行评估。第三方承办单位根据项目进程,开展中期评估和结项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民政局。
(一)中期评估。第三方承办单位重点评估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受益人群及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如发现未按实施方案执行、资金使用不规范或群众反响比较大等情况,市民政局有权责令整改、停止资助直至追回经费。
(二)结项报告。项目完成后,社会组织需提交终期评审材料,由第三方承办单位开展结项评估活动,初评意见报市民政局。评估内容包括:
1.完成情况:核查项目进展、服务产出及社会满意度;
2.财务状况:评估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
3.组织管理:考核团队执行能力、社会动员及档案管理;
4.综合效能:评估项目社会影响、创新性、可持续性。
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资源分配及推广复制的依据,确保公益创投资源高效利用和社会价值最大化。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
根据公益创投项目实施进度,由第三方承办单位负责将所有公益项目汇总后报市民政局,根据签订的相关协议,分期据实拨付。首期拨付资助总额的70%,终期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30%。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
项目单位应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按照“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资助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一)规范会计科目设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如项目收入科目应记为“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二)规范账务报表处理。将资助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支出及时入账,公益创投项目必须设立项目明细账进行归集核算。
(三)规范资金列支手续。费用支出应取得合法票据,手续完备。原始票据、物品购买、补贴发放等支出均有经办人、证明或验证人、批准人的签名等审批手续。物品购买要附明购物清单,列支时要注明具体用途。支付宣传、印刷费用、会议费、培训费应保留样稿样品、会议培训资料等备查。支付通讯费,应保留邮寄清单。志愿者、专家等劳务费补贴发放要制表造册。
(四)规范各项税费缴纳。属于应税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对发放的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和专职工作人员费用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
项目资金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具体使用要求:
(一)业务活动费。指为了实现项目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培训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补贴费、物品购置、场地设备租赁、展板制作、印刷费用等费用。总计不得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80%。
1.培训费。指项目执行中产生的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专家讲课费等。培训预算应列明培训的次数、人数和天数,并按类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培训费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当年财政标准。
2.专家咨询费。指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支付给提供咨询的专业人员(如专家、督导等)费用。项目实施方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专家咨询或讲课费。专家咨询费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当年财政标准。
3.劳务补贴费。指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项目人员费用,包括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费。劳务费标准不超过100元/半天,全天不超过200元;志愿者补贴费标准不超过50元/半天,全天不超过100元。两项费用原则上已包含交通、误餐、通讯、保险等支出。同一个人不得在项目活动中以多重身份来重复领取劳务补贴费。
4.物品购置等费用。指开展服务于受益对象的项目活动所产生的物品购置(如购买原材料、简易用具、活动耗材等)、场地设备租赁、展板制作、印刷等费用。
(二)宣传费用。指用于开展项目活动的过程中为了宣传该项目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资料印刷、版面制作、影像采集、横幅等而发生的费用,应保留样稿样品、发票、照片、视频等备查,1000元及以上的宣传开支,事先应签订协议合同,列支要附协议合同。总计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0%。
(三)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或用于机动的合理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0%。
(四)禁止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1.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2.与实施福彩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3.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4.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5.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6.基建工程、软件开发、考察旅游、偿还债务支出;
7.购买固定资产;
8.直接发放给服务对象;
9.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
10.直接提取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第五章 资金列支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公益创投项目资金用于资助社区开展专业的项目服务,项目必须设立项目明细账进行归集核算。对发生的每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原始票据列支。原始票据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要素。原始票据的列支应当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严禁列支各类购物消费卡票据和业务内容“模糊”的票据。
第二十五条 物品购买列支。物品购买要附明细购物清 单。物品购买列支时,要注明具体活动项目用途,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物品领用需保留经办人、领用人、批准人签名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补贴发放列支。专家咨询费、劳务补贴费、志愿者补贴费等发放需有签收单,并有领取人、经办人和审批人的签名手续。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充分利用业务培训、随机抽查、网络信息化技术等方法,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协议、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约谈项目承接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对其不诚信的行为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公益创投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项目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项目申报人的。
(三)与第三方承办单位、其他项目申报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承接项目的单位不按照已签订的公益创投协议实施项目,严重背离项目协议、或将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六)承接项目的单位存在截留、挪用和私分项目资金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工作人员、第三方承办单位等,须自觉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建议;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接单位应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主动接受受益对象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民政局、竞彩篮球购买:财政局负责解释。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